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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注意事项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2022-03-09 浏览量:

特别提示

图书馆公共空间均处于全时电子监控状态,请读者注意举止文明,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读者一旦进入书库,图书馆认为该读者已经明白所有注意事项。以下各条与校规等同。

一、借书证件。读者须凭本人校园卡或借书证入库借书,校园卡或借书证不得借与他人借书。读者若遗失校园卡或借书证,唐岛湾校区到图书馆总馆一楼大厅总服务台挂失,古镇口校区东区到学习中心三楼服务台挂失。

二、出入书库。书库开放时间:唐岛湾校区图书馆总馆、东馆与古镇口校区东区学习中心:08:00-22:00。读者可以带包进入开架书库。读者入库后可自由选书,从书架上取下的图书如不借出应放回原处或放在书架空位,请不要随意放置,以免造成乱架,影响其他读者借阅。出入书库均须经过安全门。若安全门鸣响,请读者确认是否携带未借阅图书并联系值班工作人员帮助处理。

离开书库时,读者务必带走个人全部物品,若滞留、占座导致丢失,由读者个人负责。

三、借书操作。读者借书时请认真检查该书是否有圈划、污损、撕页、书名与内容不符等问题,发现后交工作人员处理后再借出,否则还书时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由该次借书者承担相应责任。借书时读者需通过自助借书设备,按照机器(或自助借书流程牌)提示,完成借书操作。请在机器提示“操作成功”后拿走图书,否则在经过书库安全门和图书馆出口闸机时将导致警报响应。

四、借书数量与期限,预约与续借。

读者类型

最大续借次数

最大借书量|借期

教职工、研究生

2

不限|120

本科生、留学生

2

不限|30

校外读者

2

2|60

读者所借图书须按期归还,有逾期未还图书将导致无法继续借阅图书。凡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均需缴纳超期资源占用费,每册书每超一天需缴纳超期资源占用费0.1元。对于累积超期30日以上仍未还书的读者,图书馆将取消其入馆的权限,同时通知所属学院,并采取有效方式收回借阅的图书。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1个月内还清,不算逾期。

读者离校时,须还清图书,方可办理核准手续。

读者可以通过“网上图书馆”(微信公众号或图书馆主页均可)或在各服务台预约、续借图书,预约仅限不在馆藏图书,每次预约仅限1册。每册书允许续借两次,续借期限同正常借期。跨校区馆藏图书预约,唐岛湾校区到图书馆总馆一楼大厅总服务台办理,古镇口东区到学习中心三楼服务台办理,待图书归还后可到预约书柜取书。

五、文明借阅。请读者自觉爱护图书,不得在书上圈划、撕页、毁坏条码磁条芯片;爱护图书馆家具设备,不得随意刻写张贴,不得以任何形式占座。读者入馆后应保持安静,将手机或电脑等设备调至静音,自觉维护图书馆良好学习环境;自觉保持书库和各类阅览学习空间的清洁卫生;离开座位时要关闭各类设备电源,防止发生火灾。严禁携带食品、有色饮料入馆,严禁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衣着得体,严禁穿拖鞋、背心者入馆。请读者自觉支持、监督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章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读者,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和制止其不当行为。

六、读者借阅图书资料逾期、损坏或遗失的处理。根据石大东发〔1996100号文件规定,对读者借阅图书资料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如下。

1.所借图书超过借阅期限,须将超期图书归还或续借后,方能继续借书。

2.读者如遗失所借图书资料,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唐岛湾校区图书馆总馆一楼大厅总服务台或古镇口东区学习中心三楼服务台登记,并在1个月内赔偿与遗失图书相同的新书(包括书名、著者、版次等)。逾期无法购得新书,需在唐岛湾校区图书馆总馆一楼大厅总服务台或古镇口东区学习中心三楼服务台办理赔偿手续。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赔偿方式

赔款额

   1月内购买原版图书赔偿

所购书

   198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直接赔款

原价的35倍赔偿(视时间)

   1979年前出版的中文图书直接赔款

原价的510倍赔偿(视时间)

   1980年后出版的外文原版图书直接赔款

原价的10倍赔偿

   1979年前出版的外文原版图书直接赔款

原价的20倍赔偿

未标定价格的外文图书直接赔款

   40元赔偿

外文影印图书直接赔款

原价的35倍赔偿(视时间)

购买原版光盘赔偿

所购盘

光盘直接赔款

   2050元(视内容)

3.在图书上批注、圈划等,图书有污损、条形码芯片损坏,视情节轻重处以510元罚款。撕页、剪切图书,造成图书损毁严重的,故意毁坏条形码芯片的,责其赔偿新书,或按该书的3倍价格罚款。

4.存在以下行为的视同偷窃图书资料:将条形码芯片更换、图书光盘调包;故意损毁图书资料条形码芯片;不办理借阅手续将图书带出书库;监控发现如向窗户外扔书等行为。偷窃图书资料者,处以图书资料价格10倍罚款,停止其继续使用图书馆的资格,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通报当事人所在学院或单位,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从严处分。